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后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限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13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考点2】股份回购(★★★)(P196)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表6-6 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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