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更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请中华会计网校各位学员关注并及时更新相关知识。
企业的福利性补贴中,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请中华会计网校各位学员注意,这部分可税前扣除的福利性补贴,一定要满足“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条件,且符合相关规定。
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次年1月份发放的,国税总局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根据协议或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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