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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讲义第七章


第七章

本章分为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大部分,民事法律部分包括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担保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是层次较高和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规范。

7.1 民事权利主体

7.1.1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企业法人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

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商参与方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二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7.1.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7.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1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 代理及其种类

1. 代理的概念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类型

概念

构成要件

后果

无权代理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3)定金担保

7.3.2 物权法

2007316,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101施行。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

7.3.2 物权法

2007316,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101施行。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其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其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①《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的规定。

②《物权法》未作规定的我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③《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适用后者。

7.3.3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变化:

1)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3)正在建造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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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24:4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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